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第三節 養老服務設施及規劃

一、相關文件

(一)《關於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幹意見》(國發〔2013〕35號)文件精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民政部、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等部委聯合發布《關於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就做好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從提高對做好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合理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嚴格執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準、強化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審查和建設監管、開展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情況監督檢查、建立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協作機製、做好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宣傳工作等7個方麵向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出通知。

根據《通知》,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新建居住區的養老服務設施應與住宅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城市社區,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等應實現“全覆蓋”;在鄉鎮和行政村,養老服務設施或站點應覆蓋90%以上的鄉鎮和60%以上的村,最終實現“全國社會養老床位數達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張”的目標。

(二)《關於推進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推進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民發〔2014〕116號)(以下簡稱《通知》)從完善養老服務和設施規劃、強化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保障、加強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推進各類養老機構建設與發展四大方麵,統籌推進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通知》明確,要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將養老服務、相關設施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城鄉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