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文件
從國際到國內政策都明確而具體地規定了老年人社會參與權利,下麵我們將結合相關政策及知識展開。
(一)國際社會關於老年人社會參與的理念和經驗
聯合國和國際老年組織,十分重視老年人社會參與,在一係列行動計劃、會議宣言和國際老齡文件中,均就老年人社會參與做出相應的倡導和建議。
1982年,《維也納老齡問題國際行動計劃》指出:“今天的老齡問題不僅是保護和照顧年長者和老年人的問題,而且也是年長者和老年人參與和參加的問題。對於所有的人,不管年齡大小,他們都屬於社會,參加工作和為之做出貢獻都應受到社會保障。”
1991年,聯合國第46屆大會通過的《聯合國老年人原則》指出:“在老年人口比例日益增大的世界裏,必須提供機會,讓自願而又有能力的老年人參與社會當前的各種活動並做出貢獻。”
1992年,第47屆聯合國大會提出的《老齡問題宣言》指出:“注意到全世界發生史無前例的人口老化現象,應確保老年人的需要及其人力資源潛力能得到充分照顧和發揮。”同時提出要“製定國家計劃以推動老年人就業”。
1995年,在馬耳他召開的“發展中國家迎接人口老齡化”會議強調:“使老年人有獲得生產性就業的權利,為此,國家政策應為老年人在社區經濟發展的創造性活動中提供條件使其繼續發揮積極作用。”
1999年,世界衛生組織提出“積極老齡化”的倡議,將積極老齡化界定為“盡可能增加健康、參與和保障機會的過程,以提高人們老年時的生活質量”。
2002年,第二屆老齡問題世界大會製定的《2002年國際老齡行動計劃》指出:老年人是全社會的寶貴財富,同時還是可持續發展的資源;倡導老年人自身要以積極的、健康的姿態參與社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