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全國老齡辦聯合24個部門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老年人優待工作的意見》(全國老齡委發〔2013〕97號)明確規定:優待的基本對象為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各地可因地製宜,在本意見基礎上合理確定優待對象和優待標準,率先在衛生保健、交通出行、商業服務、文體休閑等方麵,對常住本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並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逐步拓展同等優待範圍。政府有關部門要完善老年人社會參與方麵的支持政策,充分發揮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一)政務服務優待
1.各地在落實和完善社會保障製度和公共服務政策時,應對老年人予以適度傾斜。
2.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製度。
3.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要在保障“三無”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優先照顧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老年人。
4.各地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要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要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5.各地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製度時,要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優先幫助符合條件的老年人進行危房改造。
6.政府有關部門要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鼓勵和引導公共服務機構、社會誌願服務組織優先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7.政府有關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關係變更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依法優先辦理,並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願進行詢問,有代理人的要嚴格審查代理資格。
8.免除農村老年人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任務。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同意,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麵、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納入國家和地方濕地保護體係及其自然保護區的重要濕地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