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三、申請開辦養老服務機構流程

1.申請籌辦

申辦人到當地所在區民政局,申請籌辦社會養老服務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①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曆、身份證號碼;②所在地區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情況;③擬設福利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④擬設福利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服務科室和床位編製;⑤擬設福利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⑥擬設福利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⑦擬設福利機構與服務半徑區域內其他福利機構的關係和影響;⑧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資本);⑨擬設福利機構的投資預算表。

(3)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身份證件和上級部門的委托證明或退離休證、下崗證等)。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如房屋產權證明、租賃憑證等)。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擬辦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有權審批的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審查,做出同意籌辦或不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麵形式通知申辦人。

同意籌辦的批複文書有效期為1年,自批準之日起算,逾期未開工建設的,批複文書自行失效。

2.申請領證

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批準申辦的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未領取證書的不得開業。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2)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