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第三節 養老機構的變更或終止

一、相關文件

(一)養老機構變更申請程序——以上海市××區為例

1.受理部門

受理部門為××區民政局社會福利科。

2.部門職責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受理具備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或公民的申請,依法進行養老機構設置、執業、變更、注銷審批。核發養老機構設置批準書,養老機構執業證照。對已執業的養老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對已執業的養老機構進行年度驗審。

3.辦事依據

依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養老設施建築設計標準》《上海市養老機構設置細則》。

4.申請主體

申請主體為經區民政局批準執業的養老機構。

5.申請人應提交的登記材料

《上海市養老機構變更登記申請表》;

《上海市養老機構執業證照、(副照)》。

6.申請程序

申請人→區民政局→150張床位或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區民政局初審→市民政局審批→駁回或給予執業(執業證明、副照)。

申請人→區民政局→50~150張床位或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下→區民政局審批→駁回或給予執業(執業證照、副照)→市民政局備案。

7.辦事時限和辦事結果

(1)辦事時限:50~150張床位以下(含150張)或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區民政局審批,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150張床位以上或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先由區縣民政局初審,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再報市民政局審批,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2)辦事結果:凡符合變更條件的養老機構,發給申請人《上海市養老機構執業證照、(副照)》。不符合變更條件的養老機構,給予駁回。

8.受理地點及時間(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