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三、養老服務機構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即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關於稅收優惠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餘額。

為支持養老產業發展,《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幹意見》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準予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比例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失業保險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