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管理部門及職責
養老機構的安全責任人應是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養老機構應依法建立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由安全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員、相關部門和具體實施安全工作的專(兼)職人員組成,逐級負責本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管理人員要求及職責
1.安全管理人員要求
養老機構應按照機構總人數及服務內容配置相適應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安全管理人員應熟悉國家和地方安全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並取得相關部門認可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具備必要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突發事件應變處置能力。
2.各級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安全責任人應全麵負責本機構的安全工作,依法開展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管理部門和組織(含義務消防組織);審查批準安全製度、組織製定並實施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研究、督導安全問題;及時、如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安全事故。
安全管理人員應負責本機構主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製訂安全管理製度和年度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實隱患整改工作;定期向安全責任人報告安全工作情況,及時報告涉及安全的重大問題。
(三)安全管理製度
養老機構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製度。製度應包括但不限於:(1)安全責任製度;(2)安全教育製度;(3)安全操作規範或規程;(4)安全檢查製度;(5)事故處理與報告製度;(6)突發事件應急預案;(7)考核與獎懲製度。
安全管理製度應明確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職責、權限、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及要求,應建立健全崗位操作規範。
(四)安全報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