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安全
養老機構建築在正式投入使用之前,應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消防驗收。應符合相關標準。
任何單位、個人不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應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消防設施、器材應定期組織檢驗維修,並對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麵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養老機構設置的消防安全標誌牌及其照明燈具等應符合國標規定,應定期檢查與維修,至少半年檢查一次,發現問題應及時修整、更換或重新設置。
(二)電氣安全
養老機構應正確選用各類用電產品的規格型號、容量和保護方式(如過載保護等),不應擅自更改用電產品的結構、原有配置的電氣線路以及保護裝置的整定值和保護元件的規格等。
選擇用電產品應確認其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環境要求和使用條件,並根據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描述,了解使用時可能出現的危險及需采取的預防措施。
電器線路、電氣設備的安裝應由專業人員實施,安裝完成後,依法進行檢測。用電產品的安裝、使用及維修應符合GB/T 13869-2008第6章、第7章的規定。
(三)燃氣安全
燃氣安全的管理應符合GB/T 50340-2003第5章的要求,使用燃氣的設備及場所應設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養老機構不應私自拆、移、改動燃氣表、灶、管道等燃氣設施,不應私自安裝燃氣熱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氣器具。
養老機構選擇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和壁掛爐等燃氣器具應經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根據產品使用說明書了解產品使用時可能出現的危險及需采取的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