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十、安全教育與培訓要求

(一)安全教育與培訓內容

(1)安全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本部門或崗位的安全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範或規程;

(3)設備設施、工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養知識;

(4)安全事故的防範意識、應急措施和自救互救知識;

(5)應急預案的演練;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二)教育與培訓的組織實施應符合的要求

(1)安全責任人負責對安全管理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使之全麵掌握養老機構安全監測、控製、管理的理論、專業知識和技能,並能指導實際工作;

(2)安全管理人員應組織本機構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使之掌握安全知識和相關安全技能;應對老年人進行重點安全問題預防知識教育;

(3)可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4)應對教育和培訓效果進行檢查和考核。

(三)接受教育與培訓的人員及要求

(1)安全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員,每年應接受在崗安全教育與培訓;

(2)新員工,上崗前應接受崗前安全教育與培訓,並做好培訓記錄;

(3)換崗、離崗6個月以上的,以及采用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均應接受崗前安全教育與培訓。

養老機構應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職業病防範、工作防護的安全教育,應符合國家標準中的要求。

養老機構應對新員工或換崗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安全教育,應符合國家標準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