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文件
(一)《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2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質量和養老服務職業等標準,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製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範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強監督和管理。”第46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製度,依法規範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發展專職、兼職和誌願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
(二)民政部提出要“大力推行養老服務職業資格證書製度、養老護理員持證上崗製度,全麵提升養老服務職業化、專業化、規範化水平”
2013年2月8日,《民政部關於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民發〔2013〕29號)指出:“要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加快培養老年服務管理、醫療保健、護理康複、營養調配、心理谘詢等專業人才,大力推行養老服務職業資格證書製度、養老機構院長資質培訓製度和養老護理員持證上崗製度,全麵提升養老服務職業化、專業化、規範化水平。”
(三)《養老護理員國家職業標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2年2月11日頒發了《養老護理員國家職業標準》,標誌著養老護理員工作無操作規範、無國家標準的曆史已結束。《養老護理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於2011年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