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收養法》等相關規定,老年人的贍養義務人包括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親生子女(包括婚生與非婚生子女,依法送養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承擔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義務。因此老年人的親生子女,無論是否婚生,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但如果該子女已依法送養他人,則該子女對親生父母不再負有贍養義務。
(二)養子女
養父母子女關係是養父母根據《收養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依法收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因此,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義務。
(三)繼子女
繼父母子女關係是指由於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或生父母離婚後另行再婚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因此,受到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
(四)其他贍養義務人
《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因此,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包括老年人的配偶,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