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的職責

(一)國家社會福利和老年工作及其他相關政府職能部門

需要通過充分的調研了解社會實情,根據老年人的權利和實際需求,製定政策和法律法規,協調分配資金、資源,包括各項照護服務的開創和評估、人力資源與物質資源的調配等。

(二)省市縣各級社會福利和老年工作及其他相關政府職能部門

地方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支持國家的相關政策,結合當地的經濟、文化、宗教等方麵,因地製宜地把國家的相關政策有效地實行到位;各級相關政府部門與衛生、司法、財政等部門,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實現多部門合作、聯動,為國家的養老服務保駕護航,保障養老服務健康、有序地發展。

要貫徹落實支持國家關於居家養老服務的政策,統籌考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隊伍建設和運營管理等問題,合理配置資源。加強非營利性組織建設、鼓勵社會各主體參與居家養老服務,探索適應當地特點的居家養老服務模式。社區要按照當地社區建設規劃和老年人實際需要,協同各個部門,整合資源,在城市社區和大部分農村鄉鎮建設綜合性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居家養老服務站點等基礎性服務設施,大力推動專業化的老年醫療衛生、康複護理、文體娛樂、信息谘詢、老年教育等服務項目的開展,構建社區為老服務網絡,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多種服務。

(三)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

要認真貫徹落實黨和政府關於發展養老事業的政策法律法規,在政府與養老服務業之間搭建起溝通的橋梁和紐帶,助推社會養老改革,加快養老服務體係建設,規範養老服務行為,維護行業、會員權益,提高廣大老年人福祉,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和產業健康發展。

(四)公辦、民辦養老機構和城市(農村)社區日間照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