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三、國際養老模式參考

美國、英國和日本等許多國家的居家養老模式適用於滿足不同居民對於照顧服務類型偏好的差異,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靈活化、個性化的服務項目的發展,由於其整體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地方政府大多有能力提供資金支持。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作為各國老年人福利製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對緩解老齡化所帶來的一係列社會問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一)德國

目前德國老年人主要有5種養老方式:第一種是居家養老,老年人在家中居住,靠社會養老金度日,這種形式最普遍;第二種是機構養老;第三種是社區養老,正在成為主流;第四種方式是異地養老,包括旅遊養老、度假養老、回原居住地養老等;第五種是“以房防老”,即為了養老而購買房子,利用房租來維持自己的退休生活。

(二)瑞典

根據瑞典法律,子女和親屬沒有贍養和照料老人的義務,贍養和照料老人完全由國家來承擔。經過半個世紀的努力,瑞典已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社會化養老製度。瑞典目前實行的有3種養老形式,即居家養老、養老院養老和老人公寓養老。瑞典政府眼下大力推行的是居家養老的形式,爭取讓所有的人在退休後盡可能地繼續在自己原來的住宅裏安度晚年,這主要是因為居家養老比較人性化,也很個性化,而且更能給人以安全感。

(三)美國

美國社會非常發達,還是家庭養老為主。真正進入機構養老院的隻有20%,其餘都是家庭養老。目前,美國已經形成了較為全麵的養老居住建築和服務設施類型,全麵覆蓋身體狀況從健康到虛弱,生活自理程度從獨立居家生活到需要輔助生活的各階段老年人。

(四)新加坡

新加坡的住宅數量以建屋發展局所建的組屋最多。新加坡政府通過建屋局以及眾多的組屋,鼓勵子女與老年父母合住。建屋發展局在分配政府組屋時,對三代同堂家庭給予價格優惠和優先安排,同時規定單身青年不可租賃或購買組屋,除非願意與父母同住,則可優先照顧;如果有子女願意與喪偶父親或母親一起居住,則對父母遺留房屋可以給予遺產稅減免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