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第一節 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儲蓄型養老保險

一、養老保險體係概述

我國養老保險體係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三大支柱。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占有絕對優勢地位。

養老保險是指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領域後,采取一定的方式以保障退休者基本生活的一項社會保險製度。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將社會養老保險體係概括為三個支柱:第一支柱是基本養老保險,主要是指由政府強製實施的國家公共養老保險計劃係統,目標是保障社會成員或一定範圍內退休者的基本生活。第二支柱是補充養老保險,總體上泛指企業雇主對雇員實施的養老金計劃,一般與就業相關聯。第三支柱是儲蓄型養老保險,一般為個人自願儲蓄,是對第一、第二支柱的補充。

經過一係列的改革,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係,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和儲蓄型養老保險。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簡稱城居保)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三部分。2014年2月,國務院在《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意見》中指出,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製度合並實施,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相銜接。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指出,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製度進行改革,實行與城鎮職工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同時決定,統一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再次提高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