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製度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發生了什麽變化?

(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

1.發展背景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政府把監理社會保險作為當務之急。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1955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分別促使職工退休養老保險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製度得以建立起來,並在實踐中不斷發展。這一時期的養老保險製度從覆蓋麵上來看,隻包括城鎮勞動者;從經費來源上,實行單方負責製,職工個人不需要繳費,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經費由國家財政列支,企業職工的退休經費來源於企業的生產收益並在企業營業外列支;從給付方式看,采取的是現收現付製;從運行模式來看,實行封閉運行模式,各個單位之間缺乏互助共濟性。

改革開放以後,隨著城鎮國有企業改革的推進,原有的退休養老製度越來越不適應現實的需要,經濟體製、勞動用工製度方麵的變化使得養老保險製度改革迫在眉睫。在這一背景下,國務院於1991年頒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改革的方向是“去單位化”,並在此基礎上於1995年發布了《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通知》,將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確定為我國養老保險製度的新模式。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提出全國統一的方案並要求各地貫徹實施,自此,我國養老保險製度開始走向新的發展時期。在發展過程中,我國根據發展實際不斷對養老保險製度進行調整完善,2005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並全部計入個人賬戶,企業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至今,各地仍然按該政策的規定實施。2010年《社會保險法》的出台填補了我國社會保障史上的法律空白,也為養老保險製度的發展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