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製度,是指企業在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指導下,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發展需要而建立的,旨在使職工在退休後的一段時期內能按年度獲得一定數額的養老金的退休收入保障製度。企業年金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我國養老保險體係的“第二支柱”。在很多發達國家,企業年金有很長的發展曆程,法律完善且製度穩定,如美國的“401K”計劃。
2.我國企業年金發展曆程
(1)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階段。企業年金在中國最早可以追溯到1991年6月26日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該決定第一次明確提出“國家提倡、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這標誌著作為我國養老保險體係中的“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製度正式啟動。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將補充養老保險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1995年3月17日,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通知》規定,國家“鼓勵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選擇經辦機構”。同年12月29日勞動部製定並下發了《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製度的意見》。1997年7月15日,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更是提出,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2)企業年金試點階段。2000年12月25日,在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係的試點方案》中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正式更名為“企業年金”,並提出“有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遼寧省率先開展了企業年金試點工作,深圳、上海、淄博等城市隨後陸續推出對企業年金的優惠稅收政策。2001年,國務院提出,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需具備3個條件:一是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二是生產經營穩定,經濟效益較好;三是企業內部管理製度健全。同時,提出“大型企業、行業可以自辦企業年金,鼓勵企業委托有關機構經辦企業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