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外國學前教育史

四、近代學前教育製度化進程

(一)明治初期教育法令中關於學前教育的規定

1879年(明治十二年)9月,明治政府廢除了《學製令》,代之以被稱為新的自由教育令的《教育令》。該令第一條規定有“全國的教育行政由文部卿統轄,學校、幼兒園、圖書館等,不論公立私立都要受文部卿的監督”。這說明,從初創期開始,日本的學前教育就被置於國家文部行政管理之下,是國家教育體製的一部分。

1880年(明治十三年)12月,文部省又公布了《修改學校令》,該令規定將公立幼兒園劃分為府縣立和鎮村立兩種。府縣立的幼兒園的設置和廢除由文部大臣批準,鎮村立幼兒園的設置和廢除以及私立幼兒園的設置由府縣知事批準,私立幼兒園的廢除要呈報府縣知事。1890年(明治二十三年),文部省頒布新的《小學校令》,新《小學校令》首次明確規定了市鎮村和村鎮學校組合可以設置幼兒園。可見,明治初期,日本政界已具有較強的學前教育意識,獨立而具體的學前教育法規也就呼之欲出了。

(二)1899年的《幼兒園保育及設備規程》

隨著日本近代工業的迅速發展,學前教育也快速發展起來,同時加強學前教育機構之間的相互聯係與協助為目的的各種有關幼兒園人員的集會及團體組織也相繼成立。1896年(明治二十九年),東京女子師範學校附屬幼兒園事務局成立福祿培爾學會,並立即向文部省大臣提議應為幼兒園製定教育令。在這樣的背景下,1899年(明治三十二年),日本終於製定出第一個關於幼兒園設施、設備、保育內容及保育時間等項規定的《幼兒園保育及設備規程》。這是日本首次由政府頒布的有關幼兒園綜合而詳細的法規。該規程兼顧了幼兒園和保育所兩大幼兒教育機構的特點,它是多年日本學前社會教育實踐的總結。其主要內容有:(1)規定“幼兒園是為年滿3歲至學齡前兒童開設的保育場所”。(2)保育內容包括遊戲、唱歌、談話、手工作業以及糾正幼兒的不良道德儀表。(3)在保育方法上,強調要適應幼兒身心發展,難易得當,利用幼兒模仿力極強的特點,讓他們多接觸嘉言懿行。(4)規定了幼兒園、所的設備。該規定是日本學前教育發展史上的一個裏程碑,是日本學前教育走向製度化的重要嚐試,它為後來幼兒園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後雖經多次修訂,但其基本內容仍長期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