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第二節 幼兒園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一、幼兒園教師的權利

《教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人民教育事業。”可見,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一的,是基於教師這一職業的性質,由法律和相關教育法規所設定的。

(一)教育法律法規賦予教師的權利

一般而言,權利與自由相關。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因此也稱為權益,即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故又稱“法益”。《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下列權利:(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基於以上對權利的理解,幼兒教師的權利是指幼兒教師依法享有的自由與權益。一般而言,幼兒教師的權利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教師作為普通公民享有的《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如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會經濟權利、社會文化權利及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等;另一類是基於教師這一職業身份,即教師作為公民應享有的權利之外的職業特殊權利,這類特殊權利是與其作為教師的職業特點相關的,是從事其他職業的人員所不享有的。根據《教育法》和《教師法》,我國幼兒教師具有以下基本權利。

1.教師有權進行保育教育活動、開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