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二、幼兒園教師的義務

任何職業角色,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僅就教師的特定義務而言,教師的義務是指依照《教育法》《教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必須承擔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為的約束。

(一)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的教師的義務

《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製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製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發展;(五)製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製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幼兒教師既要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也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在規定了幼兒教師所享有的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幼兒教師所應履行的義務,主要內容如下。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幼兒教師作為一名普通公民,必須遵守我國的憲法和法律,依法執教,做守法公民。此外,在教學活動中,教師應培養幼兒初步的法律意識,幫助幼兒建立法製觀念,引導幼兒成為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除了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教師還應該遵守相應的職業道德。“學為人師,行為世範”,教師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要時刻牢記自己的使命,教師職業的特殊性使得教師的職業道德比其他任何職業的職業道德都更具示範性;為人師表是對教師的特定要求,因為教師作為幼兒接受教育的啟蒙者,其一言一行都會對幼兒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所以教師本人必須做出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