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第二節 幼兒園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一、幼兒園學生的法律權利

(一)法律權利的含義

幼兒園學生通常為3~6周歲的兒童,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範疇,因此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除承擔基本的教育管理責任之外,同時肩負著複雜和繁重的保障幼兒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這便決定了幼兒園學生法律權利的特殊性。

為將幼兒園學生到底具有哪些權利探討清楚,我們首先應該從權利的概念與內涵進行剖析。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不同學者對權利內涵的論述也往往存在差別,概括起來,對權利的理解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是以盧梭為代表的自然權利說;第二種是以邊沁為代表的權利利益說;第三種是以龐德為代表的社會利益說。除這三種觀點外,我國法學界中較為主流的觀點是將權利概括為通過法律的確認和規定,法律關係主體可以自主決定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手段,或者可理解為權利享有者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為。在此處,權利與義務是一對相互對應的法律概念。從這一界定可以看出,這一觀點更多的是將權利利益說和社會利益說相結合,認為權利既是公民的個人利益,公民隻有在履行自己義務的前提下主張權利,社會的秩序、自由、利益才能夠得到保障。

(二)學生法律權利的含義

我們可以根據上述觀點來分析學生法律權利的含義。學生既是普通的公民,其中又有很大一部分是成長中的兒童,因此,其法律權利的界限是複雜而寬泛的。從廣義上來說,學生的法律權利應該包含三個層次:第一,對於年滿十八周歲的學生而言,應該享有《憲法》賦予公民的各項法律權利,包括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文化教育權等,我們可以將其稱為人之為人的權利;第二,對於未滿十八周歲的學生而言,其身心的健康發展及合法權益還受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保護,我們可以將其稱之為人之為兒童的權利;第三,對於學生這一特定的社會角色,《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也對受教育者的權利進行了規定,我們可以將其稱之為人之為學生的權利。從狹義上看,學生的法律權利特指學生因其受教育者的身份而享有的教育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權利。《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