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三、國際兒童權利保護公約解讀

進入20世紀以來,國際社會上保護兒童權利的運動逐漸拉開了序幕。1925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兒童幸福國際大會”,通過了《日內瓦保障兒童宣言》。這一宣言是近代人類曆史上對於兒童權利國際保護運動的起點。然而,這一宣言對於兒童權利的理解還較為局限,僅將使兒童免於貧困、饑餓、疾病以及剝削等作為保護的主要內容。在此基礎上,1959年,聯合國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的主要精神製定並通過了《兒童權利宣言》。這一文件首次將兒童權利與成年人的人權相等同,從更加宏觀的視角開始研究兒童權利的核心,並將兒童最大利益納入其中,成為國際社會保護兒童權利的重要進步,但這一文件卻最終沒能以公約的形式確定下來,因此在國際社會上並沒有明確的法律效力。隨著國家人權意識的發展與提高,聯合國曆經十年的醞釀,終於在1989年11月20日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迄今為止,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都已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我國政府也在1990年8月簽署了《兒童權利公約》。該公約也是簽署國家最多、接受程度最高、最為重要的關於兒童權利保護的國際文件。

公約將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尊重兒童生存發展權利的原則、無歧視原則以及尊重兒童觀點的原則確定為公約的四大原則,其中尤其強調,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不僅是四項原則之一,更是製定該公約的基本理念,其內容可以理解為關於兒童的一切行為,不論是公立或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除此外,公約還概括總結出了兒童的四項基本權利。一是兒童的生存權,具體包括:兒童有獲得姓名、國籍的權利;兒童有知道誰是其父母並受父母照料的權利;兒童享有可達到最高標準的健康的權利;兒童享有足夠的食物和安定的住所的權利。二是兒童的受保護權,具體包括:兒童的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幹涉的權利;兒童的名譽或榮譽不受非法攻擊的權利;保護兒童免受父母或其他人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淩辱、忽視、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脫離家庭環境的兒童有權利得到特別的保護和協助,包括被安排寄養、監護、收養或安置在育兒機構;防止以任何目的或形式誘拐、買賣或販運兒童。三是兒童的發展權,具體包括:兒童享有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規和非正規教育)的權利;各國政府能夠保證給予兒童的身體、心理、精神、道德與社會交往得以發展的支持條件。四是兒童的參與權,具體包括:兒童有對影響兒童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的權利;兒童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兒童有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有參與社會、經濟、宗教、政治、文化及家庭生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