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兒童的合法權益,不僅是國家的重要使命,是每個家庭、教育機構的法定責任,也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對於兒童權利的探索與保護,我國也先後經曆過萌芽、曲折發展及轉型確定的曆史發展過程。特別是1990年8月我國政府簽署了第44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至此,兒童作為權利主體的地位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下來。《兒童權利公約》明確指出:“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後均需要特殊的保護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適當保護。”據此,我國以《憲法》為核心,陸續製定並頒布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幼兒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義務教育法》等,專門用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各項法律權益,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法律體係。
(一)家庭保護
家庭是社會生活的最小單位,是在婚姻或血緣關係基礎之上建立起來的社會生活的組織形式,它不僅承擔著繁衍後代的職責,還肩負有撫養、教育、保護後代的社會職責。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章明確規定了家庭對於未成年人應當提供的保護的具體內容: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製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等行為。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