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二、入園幼兒易受侵犯的權利分析

入園幼兒在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由於生理、心理的弱小性等特點,加之幼兒園的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法律意識薄弱,幼兒園規章製度不健全,會發生入園幼兒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被侵犯的現象。

(一)侵犯入園幼兒園學生的人身權利

1.體罰、變相體罰幼兒園學生

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有必要先對體罰的概念進行界定。體罰,指教師以學生身體和心理作為處罰對象,以使受罰者感到痛苦為目的,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的非法懲處手段。教師作為教育管理的主體,其主要的工作職責與內容就是對學生進行科學知識的傳授、良好品德的示範,以及行為規範的引導。而對於認知能力及自我控製能力尚淺的幼兒園學生而言,他們在學習過程中反複出現認知、態度或行為上的錯誤都是其學習成長的必經過程。因此,在教育過程中,教師不可避免的會對學生所犯的錯誤進行矯正。然而,這種矯正行為是有維度的,其目的應該是幫助學生認識錯誤、減少或避免重複犯錯,其實施的方法、原則或程度都應該以達到這一教育管理的目的為前提,而不應對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自尊心等產生不良作用,更不能對其人身健康產生實際損害,否則,這種矯正行為就極有可能演變為體罰或變相體罰。對於這一問題,許多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的禁止性要求,例如,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