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務

二、幼兒園安全事故的概念和內容

(一)幼兒園安全事故的概念

幼兒園安全事故是指在幼兒園安全管理職責及負責幼兒園安全工作相關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範圍內所發生的,造成幼兒園、幼兒和教職員工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以及影響幼兒園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秩序的安全責任事故。我國沒有專門的規章對幼兒園安全工作加以規定,通常是將幼兒園安全工作與中小學安全工作統一進行規定,隻是在條文中專門加以說明。例如,2002年3月26日由教育部發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現階段,幼兒園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職責完全適用《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暫行辦法》和《指標體係》,這些法規是指導和做好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法定依據。

(二)幼兒園安全事故的內容

幼兒園安全事故這一概念所包括的內容有以下三方麵。

一是界定在幼兒園安全管理職責及負責幼兒園安全工作相關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範圍內。幼兒園安全管理職責的範圍究竟如何界定,主要應當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由此可見,幼兒園安全管理職責的範圍並不限於校內,還包括學校組織、參與的校外活動,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學校安全責任的範圍不是僅以地域、時間、空間為劃分依據,還要取決於學校是否對某一對象負有管理職責。對於負責幼兒園安全工作的相關行政部門安全管理職責範圍的界定,以各個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暫行辦法》《指標體係》以及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相關規定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