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法學理論的基本原理,要解決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認定問題,首先必須探討教育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問題。教育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依據我國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教育法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主觀、客觀方麵要件的總和。按照我國法律責任構成要件的通說,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實施違法行為、產生損害結果、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法律責任主體、行為人主觀存在過錯五個方麵。
(一)實施違法行為
實施違法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行為人所實施行為的違法性是構成教育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實施違法行為包括兩層含義:第一,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通常是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指行為人主動而為的積極行為,例如,教師體罰、變相體罰幼兒,對兒童實施性侵害,盜竊幼兒園財產;不作為是指行為人應當履行、有條件履行某項義務卻不履行的消極行為,例如,幼兒園不及時維修危房,造成危房倒塌砸傷幼兒,幼兒園內道路沒有限速標誌,造成幼兒被電動車碰傷。第二,違法行為必須是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外化在實施了的具體的違法行為,若行為人內在的思想沒有通過違法行為表現出來,並不構成違法,自然也不能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產生損害結果
損害結果是指由於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給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一方當事人所造成的直接或者間接的損害結果。損害結果一般包括對受損方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精神損害以及影響幼兒園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損害結果。物質性的損害結果具有直觀、有形、可以量化的特點;非物質性的損害結果對於受損方心理、精神的影響是長久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精神損害依法應當得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