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學上,聽力問題的發現主要通過測查聽力的方式來進行。測聽方法一般分為主觀測聽法和客觀測聽法兩類。主觀測聽法是指測聽時需要被檢查者對聲音刺激主動作出反應;客觀測聽法是指測聽時不需要被檢查者主觀配合,通過觀察給予聲音刺激後被檢查者的生理反應來作出判斷。
聽力損失在20分貝以上即存在聽力問題。聽力問題按照程度可以分為弱聽和聽力殘疾兩類。聽力損失在20~40分貝之間為弱聽,大於40分貝為聽力殘疾。
聽力殘疾是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聽力喪失或聽覺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的聲音,從而難以與一般人進行正常的語言交往活動。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結果表明,我國0~14歲聽力殘疾兒童的出現率占同齡兒童總數的2.8‰,占同齡殘疾兒童總數的10.6%,全國約有100萬名聽力殘疾兒童。
聽力殘疾可以分為聾和重聽兩類:聽力損失91~110分貝或大於110分貝為一級聾,71~90分貝為二級聾,56~70分貝為一級重聽,41~55分貝為二級重聽。在這個標準中,聾和重聽都是指雙耳;如果雙耳聽力損失程度不同,以損失輕的一耳為準;如果是一耳聾,另一耳聽力損失平均值等於或小於40分貝,在我國就不屬於聽力殘疾者。耳聾按病變的性質,可以分為器質性耳聾和功能性耳聾兩類;按病變的部位,可以分為傳音性耳聾、感音性耳聾和混合性耳聾三類;按病變的時間,可以分為先天性耳聾和後天性耳聾兩類。
導致兒童聽力殘疾的先天或後天原因主要有:家庭遺傳或近親結婚、地方病(克汀病等)、發育畸形、妊期疾病、藥物中毒、高燒、中耳炎(雙耳)、外傷(產鉗外傷等)、噪聲以及其他原因。據統計,在以上各種原因中,後天因素致聾占的比例達62%。其中,中耳炎、藥物中毒、高燒是所有後天因素中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