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高等教育投資政策有效性研究:來自一個省的數據

四、公平目標

教育公平主要體現在國家對教育資源進行配置時所依據的合理性的規範或原則。合理性主要是指要符合社會整體的發展和穩定,並符合社會成員的個體發展和需要,從兩者的辯證關係出發來統一配置教育資源。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理論是在高等教育產品屬性的基礎上提出的,主要是基於社會、企業團體和個人家庭都是高等教育的受益者,都應該承擔一定比例的高等教育成本。根據這一原則,國家在1987年對高等教育的助學金製度進行了改革,推行獎學金、助學金和教育貸款製度。在1989年開始逐步收取學費並根據學生家庭的承受能力,逐漸提高收費水平,以此推進高等教育資源的合理配置,力爭教育公平目標的實現。

(一)生均學費水平較低,占城鎮居民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

1989年,河南省高等教育開始對普通生收取學費,生均學費水平為每生89元(按實際收取數計算得出,下同)。1990年,生均學費水平提高了近1倍,達到了170元。在隨後的兩年內,生均學費分別下降到了128元和142元,生均學費水平占城鎮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比重也維持在相對較低的水平。在這前四年內,隻有1990年突破了10%,達到了13.41%。其餘的年份都維持在10%以下(見表6-9)。

表6-9 學費占城鎮居民和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比重(單位:元;%)

注:生均學費數是由當年學費總收入除以當年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數;1988年前沒有學費收入。

(二)生均學費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比重較高

從人均純收入絕對數來看,城鎮居民人均純收入遠高於農民人均純收入,並且二者差距呈現不斷擴大的趨勢。1985年,城鎮居民人均純收入為653元,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328元,二者之間差額將近一倍;1992年,城鎮居民人均純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分別為1608元和588元,前者是後者的三倍,1989年,生均學費占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比重為19.47%,占城鎮居民人均純收入比重的2.5倍。到1992年,這一指標擴大了3倍。這說明高等教育收費後,農村居民的經濟負擔遠遠高於城鎮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