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職務製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教育部人事司的解釋,以及2000年由中組部、人事部、教育部印發的《關於深化高等學校人事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教師職務製度也即教師職務聘任製度,是教師管理和教師任用的重要製度。實施教師聘任製,就是按工作任務需要設置教師職務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和任職要求;以崗位任職要求選擇合適的任職人選,按崗位聘任,學校和教職工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聘約,明確聘期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確立受法律保護的人事關係。受聘上崗人員在聘任期內履行相應的崗位職責,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享受相應的待遇。學校按聘約管理,對被聘教師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職務變動和獎懲的依據。實行教師聘任製度作為一種用人製度改革,其重要意義在於引入競爭激勵機製,破除教師職務終身製,強調權責利相統一的用人機製。高素質、高質量的高校教師隊伍,是高等教育發展的重要保障。高校教師聘任製度改革是提升高校教師隊伍總體水平、增強高校教師職業吸引力的重要製度保證。作為高等教育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高校教師聘任製度的改革與發展對高等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高校教師聘任製度的建立、改革與發展,成為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一個重要製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