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以後,教師納入了國家幹部體製,高校教師屬於國家幹部。1956年,國家高等教育部發布《高等學校任用教、職、工人的暫行規定》,確立了教師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地位,列入國家行政計劃調整範圍。1960年,《國務院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頒布,將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定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期間,教師職務製度停止實施。1978年,國務院批轉了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恢複和提升教師職務問題的請示報告》,並指出原來已經提升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者,一律有效,恢複職稱,不須重新辦理報批手續。國務院1960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仍可執行,並且教授的提升批準權限改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根據這個文件的精神,高校全麵恢複了教師職稱及提升製度,而且國家對教授的審批權限也下放到省、自治區、直轄市。1979年開始實行高等學校實驗技術人員、圖書情報人員職務名稱製度。為提高師資質量,1979年,教育部試行《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責及考核的暫行規定》,對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的職責做出具體規定,提出對各級教師考核的內容包括政治表現、業務水平和工作成績三方麵。實行定期考核,並填寫《高等學校教師工作登記卡》,存入教師業務檔案。[1]1982年,《教育部關於當前執行〈國務院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的實施意見》出台,提出在3年內恢複教師職稱的確定和提升工作的基礎上,這項工作開始轉向經常,其中明確規定了高校教師職務確定與提升的思想政治條件、業務條件、考核製度、評審程序、批準權限等方麵的內容,教授職務的提升與確定仍由教育部批準。1983年9月以後,教育部在進行較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先後草擬了實行學銜製、學銜與職務聘任“雙軌製”、教師職務聘任製三種改革方案。其中,學銜與職務聘任“雙軌製”於1984年12月先後在北京、上海等八所院校進行試點。改革開放以後,我國初步恢複了高校教師職務名稱,並進行了教師提職工作,試行了學銜與職務聘任“雙軌製”,這是教師聘任製度的初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