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高等教育卷

二、高校教師聘任製度的改革與進一步發展

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出台,全麵推進了我國教育領域的改革。隨著我國高等教育領域在辦學體製、管理體製等方麵的改革不斷深入,高校人事製度的改革已經成為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過程中,我國迫切需要建立一種合理的、符合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高等院校用人機製,以促進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在此背景下,高校教師聘任製度的改革成為高等教育改革的核心。

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製度的規定》,明確規定專業技術職務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置的,有明確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並需要具備專門的業務知識和技術水平才能擔任的工作崗位,不同於一次獲得而終身擁有的學位、學銜等各種學術、技術稱號。同年3月,中央職稱改革小組批轉了國家教委《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對各級教師職務的職責、任職條件、任職資格評審、聘任及職務任命分別做出了具體規定。該條例的第二條指出,高等學校教師職務是根據學校所承擔的教學、科學研究等任務設置的工作崗位。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各級職務實行聘任製或任命製,並有明確的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這一階段的高校聘任製度的改革,是為了適應經濟體製的改革和科技、教育體製改革的需要,由政府主導的改革,是國家整體製度變遷的一環。[2]在這一背景下,如何在高校教師聘任製度改革中發揮各高等院校的自主權,成為教師聘任製改革中的又一重要課題。

1992年,國家教委印發的《關於國家教委直屬高校深化改革,擴大辦學自主權的若幹意見》指出,高校有權自行選擇不同的用人製度和管理製度;有權設置和調整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自主進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有些高校開始有了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自主權。1993年通過的《教師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製”。此外,1995年頒布的《教育法》和1998年頒布的《高等教育法》均提到教師聘任製度。高校教師聘任製的製度保證和法律保障逐步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