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40年的努力,高校教師聘任製度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提高了高校教師的總體水平,激發了教師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勞動人事製度,促進了與高校教師聘任製相關的立法進程。截至2014年,我國高校共有專任教師1566048人。其中,具有正高級職稱的有190528人,副高級職稱的有458388人,中級職稱的有627233人,初級職稱的有201440人。[4]我國已經形成了一支具有較高素質的高校教師隊伍,他們成為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中堅力量,但還需在相關人事製度方麵努力。
(一)加強與教師聘任製度相關的立法
高校教師聘任製度是建立在堅實的法律基礎之上的。目前我國高校所實施的聘任製主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的調節與製約。今後,應進一步健全高校教師聘任製度的法律保障機製,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在教師聘任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具體問題和法律糾紛,使教師的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時,將建立司法救濟製度,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
(二)完善與教師聘任製度相關的配套製度的建設
實行教師聘任製度,要求高校運用市場化競爭機製,建立“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合約管理”的製度,形成“能上能下、優勝劣汰、合理流動”的競爭機製。這要求建立一係列的相關配套製度與教師聘任製度相適應。例如,建立教師聘任製度的監督機製,完善教師激勵機製,完善社會保障體係,形成健全的學術勞動力市場,促進教師的有序流動等。
在擴大高校對教師聘任自主權的同時,教育主管部門將逐步建立人事宏觀管理和監督機製,依法保護高校和教師雙方的合法權利,保證高校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行使用人自主權,保證教師聘任製度實施過程中的程序公正和結果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