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民辦學校采取的相關配套支持政策,是考察民辦教育發展曆程脈絡的重要線索。政府扶持民辦學校,特別是提供公共財政資助,顯現出國家對民辦教育發展承擔的責任,也顯現出國家站在教育發展的戰略高度同等地對待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政府的民辦教育扶持政策主要表現為給民辦學校提供財政支持、稅收優惠、補貼和獎勵、政府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等政策與法律。[11]
(一)財政支持政策的變遷
一般意義上來說,基本教育服務(如義務教育)屬於純粹公共物品,主要由政府負責,並由國家財政予以保障;還有一部分教育服務(如高等教育)則屬於準公共物品,政府給予資助的同時,適當引入市場機製尋求資金保障。[12]民辦教育的恢複和發展有助於吸引社會資本進入教育並分擔政府財政壓力。正如學者所言,社會資本被當作政府財政責任以外的靈丹妙藥,如果沒有民辦學校,充分教育就不能很好實現,民辦教育在推進全民充分教育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13]
隨著民辦教育地位和作用的變化,財政支持政策也在不斷變化。基於尊重舉辦者權益和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考慮,《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節餘中取得合理回報”,此類規定的限製和變通的目的是激勵投資者投資民辦教育,調動民辦教育舉辦者或社會閑散資金擁有者投資民辦教育的積極性。但在實踐中,因為規定過於原則性、概括性,激勵社會力量投資民辦教育的目的非但難以實現,反而因對是否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區分不明顯,在不同程度上又限製了國家對民辦學校的財政支持。當時的法律並沒有根據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而采取不同的財政政策,僅在《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針對稅收優惠作出了是否取得“合理回報”的不同政策。因取得合理回報的方式、各要素指標、途徑等問題尚不明確,為了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在舊《民辦教育促進法》規範民辦教育的十幾年中,國家對於民辦教育的財政支持力度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