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初期,現代化建設對人才的巨大需求激發了一些知識分子的辦學熱情,民辦教育開始複蘇,各種非學曆民辦教育機構如雨後春筍般興起。這一時期,民辦學校大多處於“野蠻生長”和依靠經驗管理的自發、自為狀態,為數不多的國家民辦教育政策文件也較少涉及民辦學校內部治理問題。
在恢複發展初期,麵對民辦學校財務管理不善、教學治理缺乏保障等現象,相關規定陸續出台。《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幹暫行規定》在第十六條對民辦學校內部財務管理方麵做出相應規定,要求民辦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製度,並接受財政、銀行、審計、教育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1988年10月,國家教委發布《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要求社會力量舉辦的、未取得頒發國家學曆證書資格的、麵向社會招生的各級各類學校及其分校、分部以及獨立設置的培訓中心、各類培訓班、輔導班、進修班等從事教學活動的組織等,均應根據有關規定,按辦學規模、層次、教學形式等,設立教務或教學管理機構,建立健全教學管理製度,逐步開展教研活動;學校應經常征求教師和學員以及用人部門對學校教學工作的意見,對他們提出的合理要求或建議,應及時予以解決和采納。國家開始引導民辦學校注重教學管理,並首次在政策文件中建議民辦學校吸納利益相關者參與內部治理。
1992年後,我國民辦教育迎來改革開放後的第一輪大發展,民辦教育內部治理也進入新的發展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