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民辦教育卷

二、快速發展期(1993—2002年)

隨著民辦教育快速發展,中央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視民辦學校的內部治理,並連續出台相關政策,重點要求民辦學校完善內部治理框架。

1993年,國家教委頒布改革開放後針對民辦學校的第一部行政規章——《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規定》。這一規章對民辦學校的黨團組織、校長任免等內部治理要素作出規定:學校建立共產黨、共青團和工會組織以及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製度;民辦高等學校校長的任免,須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國家明令撤銷的民辦高等學校,校長應負責對其在校學生妥善安置。1996年,國家教委出台《關於加強社會力量辦學管理工作的通知》,對民辦學校教育教學管理製度、財產財務製度等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

《社會力量辦學條例》首次提出社會力量興辦的教育機構“可以設立校董會”,並規定校董會的職責是“提出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人選,決定教育機構發展、經費籌措、經費預決算等重大事項”;規定“校董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教育機構工作人員的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第二十二條對校長選拔作出規定:“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負責教學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負責人的人選,設立校董會的,由校董會提出;不設立校董會的,由舉辦者提出,經審批機關核準後聘任”。該條例是當時國家頒布的與民辦教育發展直接相關的最高法規,在這一政策文本中,民辦學校設立“校董會”並不是強製性的要求。

為了更好地實施《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同年國家教委發布《關於實施〈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再次明確:教育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決策、執行和監督的管理體製,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製度,實行民主管理;實施學曆教育的學校和專修(進修)學院、專修(進修)學校以及規模較大的幼兒園原則上應設立校董會;校董會的組成、職責、權限、任期、議事規程等應在教育機構章程或校董事會章程中作出規定;校董的年齡一般不超過75歲;教育機構的校長(院長、園長)全麵負責教育機構的教學、財務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長應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質、五年以上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經曆以及與教育機構的層次相適應的學曆水平,並經過崗位任職資格培訓;校長的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