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製辦與教育部將民辦學校舉辦者定義為“以出資、籌資等方式,發起、倡議並具體負責創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1]。新《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條指出,“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麵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也就是說,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目前我國大多數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是社會組織而非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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