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全黨工作重心轉移和人們思想觀念轉變,教育領域的撥亂反正和教育戰略的重新調整,我國民辦教育得以恢複和發展。1981年,為解決人民群眾對教育的迫切需求與教育資源嚴重供給不足之間的矛盾,國家創立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製度。1980年,全國共有教育培訓機構30所,奠定了中國民辦高等教育的基礎,拉開了當代民辦教育大發展的序幕。[3]《憲法》有關社會力量辦學的規定吹響了民辦教育正式崛起的號角,民辦教育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4]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明確指出,“地方要鼓勵和指導國營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辦學”,同時提出要實行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心城市三級辦學體製。
此後,國家層麵又相繼出台了《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不得亂登辦學招生廣告的通知》《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舊社會由私人創辦的私立學校可否恢複校名問題的複函》《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幹暫行規定》《社會力量辦學財務管理暫行規定》《關於社會力量辦學幾個問題的通知》《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關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學招生廣告審批權限的通知》《社會力量辦學印章管理暫行規定》《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的決定》共計9項政策文本。
此階段主要以實施規範性教育政策為主,民辦學校風險防範整體還處於萌芽狀態。這不僅源於國家和社會對民辦教育整體上還抱有一種試探性的、謹慎的觀望態度,也因為隨著民辦學校的快速發展,社會力量在辦學過程中也出現了虛假招生、違規招生、管理混亂等辦學亂象。1986—1991年,國家先後發布實施了9項政策規定,旨在進一步規範社會力量辦學。特別是我國第一個較為全麵規範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的法規性文件《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幹暫行規定》,為早期民辦教育辦學指明了方向。其後頒布實施的《社會力量辦學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社會力量辦學印章管理暫行規定》,則分別從財務管理、教育管理、印章管理等方麵對社會力量的具體辦學行為作出了規定。這些政策對於規範辦學主體的辦學行為,維護民辦教育辦學秩序,化解辦學風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客觀上,無論從風險防範的體係化、內容的全麵性還是功能的預先防控性來講,此階段的風險防範機製仍然比較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