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90年代是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的時期,特別是鄧小平同誌發表南方談話和黨的十四大召開,我國開始了由計劃經濟體製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轉變,教育改革也開始突破“姓資姓社”的束縛得以深化發展。《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首次明確了對社會力量辦學的十六字方針,“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我國第一個專門針對民辦教育的行政法規——《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再次重申了“十六字方針”,並指出“社會力量辦學是社會主義事業的組成部分”“各級政府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高等教育法》也明確指出:“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高等學校,參與和支持高等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同時規定:“高等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辦學資金。”與此同時,1998年教育部出台的《麵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提出:“今後3~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公辦和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辦學體製。”
這些法律法規政策的出台,一方麵反映了中國社會麵臨著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等各個領域的深刻變革;另一方麵也反映出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我國教育領域供需矛盾的日益凸顯。1999年我國高校開始實施擴招政策,民辦教育進入了快速發展的黃金時期。以民辦高校為例,其數量從1997年的1115所增長到2001年的1415所,平均每年增加75所;實施學曆教育的民辦高校從20所增長到124所,且出現本科層次的民辦高校。[5]與此同時,諸如辦學質量不佳、經費困難、管理混亂等一些違規違法現象也日益凸顯。這一階段有三項政策法規對規範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和作用,分別是《社會力量辦學條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盡管沒有辦學風險方麵的直接論述,但有關辦學風險防範和管控的措施在這幾部法律法規中都得到了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