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民辦教育卷

四、內涵式發展期(2017年至今)

2017年9月1日,新《民辦教育促進法》正式生效,與先前發布的《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2016年)、《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以及《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一係列文件構成了當前我國民辦教育的主要製度體係。新法新政的出台也標誌著我國民辦教育進入以分類管理為主要特征的內涵式發展新時期。按照新法新政的相關要求,民辦學校辦學風險主要類型、基本要求和管控重點將發生新的變化,健全完善的風險防範機製對民辦教育平穩健康發展也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一)新法體現鼓勵和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精神

為保護民辦學校和舉辦者合法權益,新法避免了因實施導致的負麵影響。一是沒有設定統一的過渡期,授權各地按照法律規定製定具體辦法,保障現有學校辦學穩定,實現平穩過渡。二是設定對出資者進行補償或者獎勵等方式,保證現有學校辦學穩定。新法充分考慮到我國民辦教育發展的特點和現實情況,規定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繼續辦學的,在終止時可綜合考慮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三是新法再次重申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進一步完善了國家扶持政策。新《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財政、稅收優惠、用地、收費等方麵的差別化扶持政策。《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2016年)提出加大財政投入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補貼、購買服務、助學貸款、基金獎勵、捐資獎勵等製度,在財政、稅費、土地、收費等方麵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更大力度的扶持。同時,新政也進一步強化了對民辦學校的治理和監控,為防控各類風險提供了有效保障。新《民辦教育促進法》進一步健全了民辦學校治理機製。規定民辦學校應當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製。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示製度和信用檔案製度。《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2016年)提出中央和地方要建立部門協調機製。進一步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範行政許可行為。建立完善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和年度報告、信息強製公開等製度,強化民辦教育督導,實行“黑名單”管理,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