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民辦教育卷

一、風險防範政策取向從穩定為主到質量優先

民辦教育的每一個階段都打上了濃重的政策印記,其生存發展更與教育政策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早期民辦教育是在政府有限允許和謹慎發展的態度下發展起來的,其風險防範政策的價值取向側重於民辦學校生存方麵。

第一,對民辦教育合法性地位的承認和確立。《憲法》明確了社會力量舉辦各種教育機構的合法性,《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確認“社會力量辦學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再到2002年專門以“民辦教育”為對象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出台。這一階段不斷加強並實現民辦教育存在的合法性,也為民辦教育的生存發展提供了製度之基。

第二,限製性教育政策背後體現了保護民辦教育生存這一實質。像處於嬰幼兒階段的孩子需要父母更多的照顧一樣,早期民辦教育政策主要表現為一種規範性政策,特別是自1986年至1991年,先後發布實施了多項政策規定,重點加強管理和規範民辦教育機構財務、教學和印章等方麵。盡管這些政策具有一定的限製性和強製性,但對於剛剛起步且尚未得到社會認可的民辦教育而言,無疑對民辦學校辦學與生存發展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21世紀伊始,特別是1999年高校擴招和2002年《民辦教育促進法》出台以後,民辦學校的辦學數量、辦學規模和社會影響力獲得了快速發展。與此同時,隨著民辦學校的規模擴張和迅猛發展,民辦學校在辦學過程中也出現了生源短缺、經費困難、管理混亂等諸多問題,甚至有相當一批民辦學校紛紛倒閉。這一階段民辦學校風險防範的價值取向更側重於在發展過程中如何保持穩定。誠如2006年《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指出的:“一些民辦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學等方麵存在不少混亂現象和嚴重問題。近一段時間來,有些地方的民辦高校相繼發生因學籍、學曆、收費等問題而導致的學生群體性事件……這些事件的發生,既是民辦高校發展進程中出現的問題,也是民辦高校深層次矛盾長期積累的結果,集中反映了一些民辦高校辦學指導思想不端正,內部管理體製不健全,法人財產權不落實,辦學行為不規範,也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對民辦高校疏於管理、監管不到位。這些問題如不引起高度重視並及時解決,勢必影響民辦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各級政府要……把規範管理民辦高校、促進其健康發展,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此後,《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幹規定》以及《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政策相繼出台,對民辦學校在教學管理、招生收費、法人財產權、治理結構等方麵進行了較為全麵係統的規範管理,為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穩定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