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民辦教育卷

二、防範主體從一體到多元拓展

教育作為一種公益性事業,在不同時期和階段,教育政策總是或強或弱、或隱或現地影響著教育的發展。如學者所言,“在我國,主要是作為政策決策主體的政府掌握了教育資源及其配置權,因而政策決定著民辦高校發展的規模、層次和水平”[9]。在民辦教育成長發展的各個階段,政府成為民辦學校辦學風險防範的主體,從政策製定、製度供給、監管執行到責任追究,民辦教育自始至終呈現出濃厚的政府主導特點。

在製度供給層麵,主要體現為政府出台的大量包含風險防範的法規政策。如通過各種扶持獎勵措施對民辦學校財務風險、市場風險的防範,或對招生管理、產權製度、黨的建設、質量管理等風險的防範和規避。在實踐操作層麵,主要體現為針對民辦學校的年檢製度、水平評估製度和督導製度等。由於這些製度主要以各級政府為發起主體和執行主體,缺乏專業機構和人員的廣泛參與,其科學性、客觀性存在一定缺陷。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政府的有限理性和權力慣性,政府本身也極易成為風險的製造者。

隨著民辦教育快速發展,民辦學校的風險類型日益增多,風險防範意識不斷增強,風險防範的主體範圍也不斷拓展,逐漸形成了以各級政府、民辦學校、社會機構等為主的多元防範主體。一是地方政府日益成為風險防範的主體。如《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實施後,地方政府成為民辦教育製度創新的主體。2017年新《民辦教育促進法》出台後,遼寧、安徽、甘肅、湖北、雲南、浙江、上海等省市先後出台了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正式配套實施意見,對過渡期、收費定價、融資、財務管理和退出機製等方麵作出了規定。二是民辦學校自我風險防範意識不斷增強。改革開放初期,為解決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與教育供給嚴重不足的矛盾,我國民辦教育獲得了快速發展。由於投資辦學的獨特性和法律規範的不健全,我國民辦學校具有天然的逐利性,因此也導致出現了一係列的辦學風險。經過初期生存階段、規模擴大階段的各種風險洗禮後,很多民辦學校風險防範的主動意識、自覺意識日益增強,更加注重以內涵建設為主的辦學質量提升。特別是新政出台後,民辦學校徹底改變了以往營利性與非營利性不分的狀況,法人屬性由“模棱兩可”變得“涇渭分明”,法人治理上由“有法難依”變得“有法必依”,發展方式由“灰色地帶”變得更加“陽光透明”。為了在日趨競爭激烈的教育市場中獲得生存與發展,很多教育投資者采用多層次的發展戰略,通過參股、收購、兼並等方式整合教育資本,加速資本的聚集,或通過拓展融資渠道、完善治理結構、提高教師待遇、加強特色辦學等提高辦學質量和影響力,增強風險防範能力。三是社會組織和機構積極參與風險防範機製建設。繼《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推進“管辦評分離”後,《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2016年)強調“大力推進管辦評分離,建立民辦學校第三方質量認證和評估製度”。教育評估、質量認證機構等第三方組織逐漸成為民辦學校風險防範領域的新興力量。如河北省教育廳將民辦教育的部分行政執法事項委托給河北省民辦教育協會代為實施。上海市積極探索“第三方治理”模式,將民辦教育認證權和評價權交給符合資質的第三方機構。2014年8月,上海市民辦教育發展服務中心成立,並作為第三方專業教育服務機構接受政府委托與購買服務。上海市民辦教育協會下設的上海市民辦教育評估中心則開展民辦教育評估方麵的工作。北京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民辦教育協會開展民辦高等教育結構辦學狀況評估等。[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