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兒園教師的權利回歸:由教師的“義務關注”走向“權利關注”
1.幼兒園教師的“義務關注”:改革開放初期至20世紀90年代
改革開放後很長一段時間內,在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中關注的一直是教師的義務和職責,在追求質量的教師發展取向下,大量關於幼兒園教師的政策文本和法律法規,如《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試行)》等都明確規定了幼兒園教師應達到的要求和應履行的義務,如《幼兒園工作規程(試行)》對幼兒園教師的主要職責做出了詳盡要求,明確提出“幼兒園教師對本班工作全麵負責”。此外,對教師頻繁的督導評估、檢查和考核,也都體現了對幼兒園教師義務和責任的要求。
這種義務導向的教師發展觀將幼兒園教師視為滿足社會需求的個體和標準引領下的被動執行者。對幼兒園教師權利保障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使得教育管理者和社會容易忽視幼兒園教師合理的職業權利,片麵強調幼兒園教師應履行的義務和責任。標準和督導評估的發展模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幼兒園教師隊伍的質量,但也增加了教師的職業壓力,降低了幼兒園教師職業的吸引力,打擊了幼兒園教師從事教育工作的積極性,同時也束縛了幼兒園教師的教學實踐自主性,幼兒園教師在教育活動中無法放開手腳,影響了教育的效果和學前教育質量的提升。
2.幼兒園教師的“權利關注”:2000年至今
21世紀以來,伴隨著教師專業發展研究重心從“外”向“內”的轉移[63],保障教師權利逐漸成為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中的重要議題。人們發現如果想要教育改革真正有效,那麽教師就必須真正成為決策製定的參與者,因為教師才是學校變革的主導力量。為了實現幼兒園教師的發展和學前教育質量的提升,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必須從對幼兒園教師的義務關注走向權利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