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教育公平觀:改革開放40年教育法律與政策價值取向的變遷
教育法律與政策的實質是對教育利益進行分配,這種分配離不開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教育法律與政策的價值取向是指教育法律與政策的製定主體基於自身的價值觀,在麵對或處理教育領域中的各種問題、矛盾、衝突和關係時所持的價值立場、價值態度及表現出來的價值傾向。由於教育法律與政策的製定主體存在著自身的需要,因此,某一特定時期對特定的教育法律與政策會有不同的價值取向。教育公平是教育的一種基本價值觀念與準則,並以此為基準,規定著社會成員所享有的基本教育權利,規定著教育資源與利益在社會成員之間的合理分配。[1]可見,教育公平是教育法律與政策追求的價值,它包含教育起點公平、教育過程公平和教育結果公平,三者是個統一體。教育起點公平是指尊重和保護每個人的受教育權利。受教育權利公平是最基本的教育公平,主要體現在價值層麵和製度層麵,包括每個人公平地享有受教育權利,公平地享有個人發展所必需的教育資源,公平地享有對高級教育利益的競爭機會權。教育過程公平體現在整個教育活動過程中。教育過程公平不僅包含主觀方麵的公平,如教師公平地對待學生;而且涵蓋客觀因素的公平,主要表現在教育活動的有形投入方麵,如對教育活動配置的師資力量、教學硬件設備、教育經費投入等方麵的公平,通過相應的製度、政策繼續體現和維護教育公平等。教育結果公平是指每個人都能有效利用所提供的教育機會,取得符合其個性、智力、能力的學業成就,從而為其未來發展創造條件,最終體現為學業成就和教育質量的平等。“教育公平的概念是唯一的,它有一個確定含義或本質,以表征其所反映對象的特有屬性,但教育公平觀卻是曆史變化的,在不同的曆史時期,人們對教育公平的認識是不同的。”[2]教育公平原則是一個具體的曆史範疇,不同國家在不同的曆史發展階段有著不同的認識和價值取向。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教育法律與政策的價值取向在不同時期強**育公平的不同方麵,對教育公平的理解經曆了一個逐漸深化、趨於實質的認識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