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曆史原因,無論是在理念層麵還是在實踐層麵,我國終身學習的發展相較於世界發達國家均存在較大差距。因此,積極探索學習世界發達國家在終身學習發展之路上的經驗和智慧,對建設中國特色的終身學習體係有重要啟示意義。
(一)建立終身學習的公共管理與政策協調機製
世界各國的終身教育管理機構均在不同階段、不同程度上麵臨著部門分割、資源分散、政出多門的問題。但由於終身學習涉及政府各部門和社會的方方麵麵,製定終身學習的公共政策需要協調各個利益相關者的責、權、利關係。於是,加強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的統籌能力,建立從中央到地方、從政府公共部門到各種社會組織或機構的跨部門協調機製,成為世界各國促進終身學習發展、建立學習型社會的共同舉措。這些舉措主要包括政府內部機構的組建或整合,以及加強政府機構與其他利益相關團體的協調兩種形式。
(二)製定終身學習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文件
為了促進終身學習的發展,不少國家將終身學習納入國家的社會發展規劃和教育改革計劃,製定、頒布終身學習的戰略規劃或政策報告,提出明確的發展理念、改革目標與步驟,具體形式主要表現為規劃、計劃型,白皮書、綠皮書型及政策文件型。
(三)終身學習的法製化
美國於1976年頒布了《終身學習法》,日本於1990年頒布實施了《終身學習振興整備法》,韓國於1999年頒布了《終身教育法》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在終身學習立法方麵呈現出以下特點:第一,立法層次高,權威性強。不少國家從中央層麵高度重視終身學習的立法工作,因此,終身學習的立法成為國家教育製度的重要方麵。第二,注重實效,可操作性強。通過立法明確終身學習的地位和管理體製,從法律層麵保障其經費投入和管理體製的落實,並對相關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予以明確界定,具有權利義務明晰、實施過程可行、獎懲措施到位的特點。第三,立法的原則性與靈活性互補。一方麵,國外終身學習立法都有一套嚴格的程序和原則,尤其中央立法,原則性很強;另一方麵,注重適時對法律法規進行調整、修訂,以適應時代發展和教育改革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