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40年教育政策法律中有關公立基礎教育學校的內容,可以看到,雖然公立基礎教育辦學的方方麵麵一直持續發展,但是不同時期的發展都有其與時代相結合的具體特點:前20年具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價值傾向,後20年則具有“公平優先”和規範辦學的發展特征。其中,每一個10年都有其相對側重的發展點,使得這40年的發展大體呈現出四個階段。
20世紀80年代,在全麵恢複和發展公立基礎教育學校辦學秩序的過程中,“普九”和優先發展重點學校是兩大工作重點。1978年後,伴隨著改革開放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發展路線轉型,教育事業重新整頓,公立基礎教育學校積極恢複和發展。在總結曆史經驗教訓的過程中,“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社會主義建設必須依靠教育”成為社會共識。為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鄧小平同誌提出了“把最優秀的人集中在重點中學和大學”的思路。[9]1980年10月,教育部頒發了《關於分期分批辦好重點中小學的決定》,將辦好重點中小學置於戰略高度。1985年5月頒發的《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對改革開放後教育體製改革首次進行了綱領性的宏觀布局,指出“教育體製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質,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在公立基礎教育學校方麵,要求基礎教育辦學實施“由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在加強宏觀管理的同時,堅決實行簡政放權,擴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學校逐步實行校長負責製。1986年出台《義務教育法》就義務教育學校的辦學職責、管理體製和經費來源等進行了規定,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與之相應的義務教育學校的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
20世紀90年代,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確立,在繼續加大投入力度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同時,引入市場力量進行公立學校改製和建立教育法律體係依法辦學成為公立基礎教育學校辦學中的新思路。1993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印發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1994年國務院頒發的《關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在國家政策層麵允許市場力量加入到公辦學校的辦學體製改革中來,進行“民辦公助”“公辦民助”等形式的辦學新嚐試。1995年通過的《教育法》在法律層麵對包括公立基礎教育學校在內的各級各類學校的法律地位、設立條件、權利義務、管理製度、經費來源等進行了規定,進一步為公立基礎教育學校的規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