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覽40年,政府一直致力於公立基礎教育的發展。在教育百廢待興時便堅定地“要辦學”,並且積極進行辦學體製改革,以與各時期社會發展需要和政府財政能力相匹配的方式積極發展公立基礎教育,通過教育立法與政策製定保障並規範辦學,教育投入迅速增加,辦學條件顯著改善,教育改革逐步深化,辦學水平不斷提高,公立基礎教育的方方麵麵都取得了顯著成就。在新時期更是提出了“公平而有質量的教育”這一“要辦好學”的明確目標,積極堅守著公立基礎教育的公平性。
(一)基礎教育普及程度與保障範圍不斷擴大
基礎教育之所以為“基礎”,在於其作為“對國民實施基本的普通文化知識的教育”[10],提供的是一個人在社會中生存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知識、準則、經驗和能力的教育。其“基礎性”不僅針對受教育者的個體發展,也針對整個社會乃至國家的發展。[11]因此,在40年的教育發展過程中,擴大基礎教育辦學規模、普及基礎教育並不斷加大對基礎教育的保障力度,一直是教育事業發展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也是公立基礎教育辦學成就的重要體現。
初等教育最早成為普及教育的工作目標。1978年10月和1979年1月,教育部先後出台《關於檢查普及農村小學五年教育的通知》《關於繼續切實抓好普及農村小學五年教育的通知》,要求農村地區普及小學五年教育。1980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關於普及小學教育若幹問題的決定》,做出了在20世紀80年代全國基本普及小學教育的規劃,並要求具有較好條件的地區在1985年之前完成這項工作。1982年12月頒布的《憲法》第十九條在新中國曆史上首次就普及義務教育做出規定,明確“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1983年8月,教育部出台《關於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暫行規定》,明確了普及初等教育的基本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