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價值取向是指法對社會利益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時所欲達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會效果。法作為利益調節機製,如何協調處理各種利益衝突,如何使各利益主體實現利益的最大化,並使社會能夠穩定有序、和諧發展,它需要有一個選擇方向。法的價值取向對於立法活動具有重大意義:它能夠為立法提供統一的基調,使紛繁複雜的立法活動獲得內在的和諧與一致。因此,確立法的價值取向是進行法律製定和修訂的重要基礎和前提。從改革開放40年我國學生政策法律的發展來看,其在價值取向方麵經曆了從學校權力本位向學生權利本位再向平衡學生的權利和義務的逐步轉變。
改革開放初期,由於受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及儒家德教文化的影響,我國的學生政策法律一直以學校權力本位作為其基本的價值取向,將學校權力作為立法的起點、軸心和重點,呈現出如下特征:①學校權力無際,即“權力圓”無限大[7],學校權力的使用範圍和影響範圍沒有邊際,可以滲透到學生生活的任何領域,不受學生“權利圓”的邊界限製,其具體表現是學校權力無邊,很少甚至不受約束。②學校權力萬能,即相信學校權力可改變一切,做到想做的一切,受該權力支配的學生無條件服從,否則必受權力者處罰。③學校權力無上,指學校權力處於至高無上的地位,特別是與學生權利相比,其處在最高等級。④學校權力大於法律,在觀念上將學校權力的價值看得高於法律,在實踐中學校權力的享有者往往輕慢法律、虛置法律,破壞法定的製度,以自己的意願取代法律。⑤學校權力被認為是天然合理、正確的,其與學生權利發生衝突時後者必須讓位於前者。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開展,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法治進程持續推進,我國製定了一係列重在彰顯學生主體地位、保障學生權利的政策法律,實質是在價值取向上開始將學生權利作為立法的根本。這種價值取向的具體內容包括:①學生皆為權利的平等主體。②在學生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上,學生權利是目的,是第一性的,是義務存在的依據和意義。③在學生權利和學校權力的關係上,學生的權利是學校權力配置和運作的目的和界限,即學校權力的配置和運作,隻有為了保障學生權利的實現,協調權利之間的衝突,製止權利之間的互相侵犯,維護權利平衡,才是合法的和正當的。④學生在行使其權利的過程中,隻受法律規定的必要限製,而確定這種限製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其他主體的權利給予應有的同樣的承認、尊重和保護,以創造一個使所有主體的權利都能實現的自由而公平的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