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管理工作是學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育教學工作得以正常、有效開展的重要基礎,是教育工作的關鍵性環節之一。改革開放以來,學校的法治化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學校法治意識不斷增強,學生管理的製度化和規範化程度也與日俱增。但是由於幾千年來根深蒂固的倫理政治影響下形成的以義務為中心的思維方式長期禁錮著人們的頭腦,學校在學生主體思維上還是比較匱乏,對學生作為權利主體的實質認同不足,導致在學生管理活動中背離學生天性,不符合教書育人的教育理念,甚至嚴重損害學生的合法權益。目前,在我國大中小學校仍較普遍存在著侵害學生的受教育權、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名譽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休息權等現象。比如:學校為提高升學率,把成績不好的學生開除或勸其退學,不允許其參加升學考試;放棄或終止許多課程的開設和教學,不開設音樂課、美術課或隨意擠占體育課等與應試無關的課程;教師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唆使他人侵害學生的身體,學校未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或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預防和保護措施,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學校沒收學生的貴重物品,損壞學生財物,亂罰款、亂收費或變相收費,變相向學生索要禮物;教師、學校行政管理人員諷刺、挖苦、辱罵學生,當眾貶損學生,給學生取帶有歧視性和侮辱性的稱號;某些學校、教師隨意窺探學生私生活,擅自公開學生的隱私,對學生進行搜身,擾亂學生私生活的自由與安寧;學校不按時放學,占用課餘時間給學生集體補課或訓練,或占用學生午飯後的休息時間,組織諸如比賽、大掃除等活動;等等。這反映出我國在實現學生管理的法治化方麵仍有較大的進步空間,其核心是對學校的學生管理權進行必要的規範和製約,促進學校依法治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