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救濟是學生權利的最後保障,也是其順利實現的可靠保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學生權利的救濟途徑已經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和擴展,但相關製度仍存在不足。一方麵,學生申訴製度蹣跚前行。盡管《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兩次修訂使學生申訴製度不斷得到充實和細化,然而,仍有許多關鍵的製度設計問題未能解決,比如,校內申訴的相關程序規定不夠精細,校內申訴與行政申訴、行政訴訟的關係尚未理順,校外行政申訴渠道並不順暢,從而導致申訴機製在實踐中所發揮的作用相當有限,造成學生對申訴救濟機製的普遍不信任。這種不信任對學生權利的平等保護和全麵救濟非常不利。另一方麵,教育行政訴訟搖擺不定。雖然田永案和劉燕文案推動了教育行政訴訟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此後學生因對學校的處分行為不服或是認為學校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權利而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在短時間內呈雨後春筍之勢,但各地法院在此般起訴浪潮麵前顯示出了一種謹慎卻步的姿態。例如,熊懷欣對中國航天工業總公司061基地302所、曾昭玉對中國社會科學院、張保文對中國社會科學院的起訴均被告知不予受理,唐玉清訴新鄉醫學院、李樹民訴四川美術學院等案先後被駁回起訴,張峻霄訴華西醫科大學、劉兵訴天津輕工業學院等案被長期中止訴訟,黃淵虎訴武漢大學、金竹青訴上海醫科大學等案一審均以原告敗訴告終。[13]同時,各地法院對是否受理此類案件的態度大相徑庭,司法實踐缺乏統一的標準,導致相似的案件裁判結果截然不同的現象時有發生,形成了對學生訴權保護極不平衡的局麵,不利於司法權威的維護和學生受教育權的平等保護。教育行政訴訟的搖擺不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法律對教育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不明確、對學校的行政訴訟被告主體資格不確定、對學校管理行為的司法審查強度不明晰等。針對以上問題,可從以下兩方麵對我國學生權利的法律救濟機製進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