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三、民辦教育政策法律建設的規範完善時期(2003年至今)

2002年《民辦教育促進法》頒布,這是我國民辦教育走上規範發展道路的裏程碑,是我國民辦教育事業發展史和我國教育改革發展史上具有裏程碑和劃時代意義的一件大事,它從教育觀念、教育體製和辦學體製等方麵對我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該法規定,“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頒布和實施,以及隨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行政法規的頒布和實施,從根本上改變了民辦教育無法可依的狀況,使得我國民辦教育的合法性獲得最終確立。民辦教育事業獲得廣泛的合法性支持和社會認同,在教育權由國家轉向公眾的道路上邁進了一大步。

此後,在2003年3月,國務院發布《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使得民辦教育領域中的中外合作辦學開始有法可依。該條例指出:“中外合作辦學……是中國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國家對中外合作辦學實行擴大開放、規範辦學、依法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國家鼓勵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的中外合作辦學”,“中外合作辦學者、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依法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這是我國履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也是積極應對經濟全球化向教育提出的更高要求的重要措施。

2007年2月,教育部發布《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幹規定》,就民辦高校招生、管理、教學等方麵做了明確規定。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則明確了獨立學院的民辦屬性和學位授予權,對於獨立學院的規範發展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