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二、民辦教育政策法律建設的快速發展時期(1992—2002年)

1992年,鄧小平南方談話和黨的十四大以後,我國開始了由計劃經濟體製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轉變,教育領域開始了力度更大的體製改革,民辦教育也進入空前活躍和快速發展階段,獲得了更多的認可和重視,開始從公辦教育的補充逐步發展成為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1992年10月,江澤民在十四大報告中明確提出:“鼓勵多渠道、多形式社會集資辦學和民間辦學,改變國家包辦教育的辦法。”以此為標誌,教育體製的改革有了突破性的進展,民辦高等教育開始有了較為明顯的向市場靠近的趨勢。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頒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肯定了“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製,同時首次明確表述了國家關於發展民辦教育的十六字方針:“國家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依法辦學,采取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從中可以看出國家對民辦教育的態度已經從一般性的鼓勵和支持變成了“積極鼓勵、大力支持”。十六字方針表明了國家和政府對發展我國民辦教育的大政方針,對民辦教育的健康有序發展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在此期間,實施學曆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開始出現,民辦教育也推進到中等、高等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領域。

民辦教育的快速發展使解決民辦教育的規範問題提上日程,從而促使有關民辦教育的法律、法規出台。從那時起,先後出台的教育法律中,均有涉及民辦教育的條款。在1993年的《教師法》和1995年的《教育法》這兩個重要的教育法律裏,都較明確地指出了民辦教育的性質、地位,提出了我國民辦教育的法律基礎,如《教師法》第三十二條、《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等。

1995年年初,國家教委發布《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確定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我國教育事業的補充。該規定在遵守我國法律、維護我國教育方針的前提下積極引進境外企業或教育機構的資金來我國合作辦學,有限度地向國外開放辦學市場,取得了一定的效果。